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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公司企业注册登记程序
企业形式
外国企业设立国内支社顺序
1.分公司
国外企业为了在韩国国内进行通商营业,应任命代表设立支社。支社因课税认定为固定事业场所,在韩国国内的所得,和韩国公司一样支付税率的法人税。
支社必须到地方法院(汉城在商业登记所)注册,到指定外汇银行及支社所在管辖税务局申报。(详细内容参考支社设立顺序)
支社可以进行促销,营业,市场调查等活动,可以作为进入韩国市场的国内伙伴支援。支社可以 汇款到总公司。
2.韩国联络事务所
支社和联络事务所的区别在于各自的业务性质不一样。在指定的外汇银行和所在地管辖税务局登记一样外,联络事务所不能营业。因没有营业收入税法上不能作为固定事业场所,在韩国没有纳税的义务。
支社和联络事务所最大差别就是支社可以营业,相反联络事务所只能为总部提供非营业的支援。为总部的营业行只指总部自己,不包括有关公司和其他非有关公司。
3.当地法人
外国企业通过韩国分公司的投资,适用于外国人投资促进法及商法的规定。设立支社和联络事务所时,不适用投资资金要求;国外法人的分公司,设立当地法人时,根据外国人投资规定(财政经济部立法)第6条,应投资5,000万元以上。商法也规定投资资金,应达到5,000万元以上。为了在韩国内设立分公司,除资金投入外,根据商法规定按顺序设立公司。
外国企业设立国内支社顺序
有关规定:根据外汇交易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7-77条到第7-82规定
外国银行国内支行及事务所,根据外汇交易规定第2章另行规定
-有关外国银行国内支行的设立,适用银行法
-外国银行国内事务所运作等费用,适用于一般国外企业的国内支社有关经费规定
(1) 外国企业的意义
作为非居住的国外企业,包括法人·个人企业·
观光厅·非盈利法人等 非居住者是指(参考 外汇交易法实施令 第10条)
作为韩国国民(原则上居住者),以在国外事务所任职为目的或2年以上居住在国外的目的,居住在国外者;
外国人原则上是非居住者,但在国内事务所等工作或6个月以上停留在韩国者(包括居住者或外国人出国后以停留6个月以上为目的再次回来的情况)作为居住者。
居住者和非居住者的区别和区分国内人,国外人差距很大,所以应根据规定区别。
-原企业指以盈利为目的,原则上不包括非盈利法人或国家机关, 等,以外汇的调整和管理为目的,在外汇交易法宗旨上和原公司概念不太一样,但对流出入的外汇可预计的机关,应和一般企业的设立顺序一样,方便管理
分设的区分(规定第7-77条 第2项)
支店(branch):在国内可以营业收益
事务所(liaison office):在国内不能进行营业收益,可以进行业务联络·市场调查·研究开发等非营业的职能。也可以进行品质管理·市场调查·广告等准备或附属业务,但不允许直接销售或代替总部为销售,而维持产品的库存等
⑵设立申请(规定 第7-78)
原则:申报给指定交易外汇银行 行长;
财政经济部长官的申请事项(支店及事务所);
融资,海外金融的筛选及中介,信用卡业务,分期金融等银行业以外的有关金融业务;和证券业务及保险业务相关业务;
*证券业务指债券,股票等有关业务中,除证券业务,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投资咨询业,虽然还没有进入国内的业务形式(在美国盛行的 为典型),但不久就会进入国内,新型引进的有关证券业务,将由财政经济部审查 根据外国人投资促进法等;
另外法令规定,不允许的业务;
认为有害于 的业务;
申请许可或申报时提交文件(规定第7-78条)
-国外企业国内支社设立申请书(规定 附文 第7-11条)
-企业计划书
-总部的 (双方都需要总部所在地的公证)
·法人:总部的
·个人企业:公认会计师 签名 财务制表
-国内支社长 任命书(总部所在地公证)
-支社业务委托他人时委任书(总部所在地公证)
-总部的注册或营业许可书(提交副本时总部所在地公证)
外国人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国内支社的区分
区 分 外国人直接投资企业 外国企业国内支社
依据 法规 外国人投资促进法 外汇交易规定 从第14-23到第14-33
法人 性质 根据国内法设立,总部或驻事务所在国内的企业→国内法人 根据国外法设立,总部或驻事务所在外国的企业→国外企业
是否 统一体 外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企业另外的不同体(会计,结算互相独立) 总部和支社同一体(会计,结算同一体)
申报受理许可机关 外汇银行总行或支行,外国人投资支援中心,财政经济部 外汇银行支行(申报)财政经济部(金融,保险,证券的许可及申报)
设立商谈及支援 外国人投资支援中心内综合商谈室 韩国银行(T:759-4114)
财政经济部:(T:500-5367)
最低限度(最高)投资资金 最低:5,000万元
最高:无限制 无金额限制
业务限制 除外行业及限制行业 ·外国人投资企业除外及限制行业
·个别法规定的禁止国内支社设立的
·对居住者的禁止资金贷款·营业利益汇款时,应申报给外汇银行 行长
·许可或申报的业务外的业务
*制作业,建设业,观光业,农林业允许营业(97.5月前曾限制)
*(联络)事务所:只可以进行联络业务,市场调查等单纯的业务,不可以营业
·国内所得纳税义务:16%,28%·
纳税业务的范围 ·对国内外所得的纳税义务:16%,28% 支社税:根据租税协定,如没有规定或没有协议,课税除外
*租税协议:法国5%,印尼10%,加拿大15%,菲律宾10%,澳洲15%
·联络事务所因没有营业,没有纳税义务,但为总部进行重要的业务时,应课税
·被作为支店或国内事业场所的联络事务所,对总部和国内企业直接交易,把税单交给支店或联络事务所,支付附加税(附加税法 令4⑤)
租税 减轻 ·高新技术业及外国人投资土地业:7年内100%,3年内50%减免租税
·对分配额根据防止双重课税协议减轻租税·租减法上的租税减免优惠 没有减轻优惠
⑶设立支社的注册
商法概念
商法上不区分支社等概念,单纯的规定为营业所(商法 第614条-第621条),如进行营业时,实行注册义务化。
外汇交易规定上事务所不进行营业活动,只做日常的情报交换等,营业所设立注册是不可能的,只有支社才可以营业所设立注册。
注册顺序
注册申请人:韩国的代表申请注册(非诉讼顺序法 第228条,以下简称"法")
注册期限:营业所设立日起3周内
注册事项(商法 第614 第2,3项)
在韩国设立同种类企业或类似企业的支社同等事项
-设立企业的标准法
-韩国代表的姓名和住址,身份证号码或出生年月
申请书记载事项
① 企业的商号:商号应用韩文标上,另外应标出合名,合资,股份,有限公司
② 总部?:国外总部的所在地
③ 营业所:韩国的营业所所在场所
④ 登记目的:"设立营业所 注册"
⑤ 登记事由:"营业所设立"或"营业所的设立,表决日,期限等"
⑥ 登记事项
·应登记同种类或类似国内企业事项设立企业的标准法
·韩国代表的姓名和住址,身份证号码或出生年月
·企业成立年月日,设立营业所的意义和其年月日
⑦ 必要的任(许)可书期限年月日
⑧ 注册税额
⑨ 申请年月日
⑩ 国外企业的商号,总部,韩国内代表的姓名和住址 ?
※ 由代理人申请时,应有代理人的姓名和住址
① 登记所的标志
※ 附加文件(法 第229条)
① 可以证明总部存在的证明书(企业设立事项证明书):官厅的证明书或注册 副本
② 证明韩国内代表者资格的书面证明:驻总议事录或理事会决议书,企业的委任书
③ 可以识别企业的 或性质的书面证明:国外企业本国管辖官厅或韩国内外国领事认证
④ 必要的许可书
⑤ 以上各书面资料的翻译件及其在外公证或领事的书面认证
⑥ 税制支付收据通知单及确认书,注册申请手续费
⑦ 代理人委任书
⑧ 提示代表者的印鉴:如是外国人在登记申请的委任书上签名后,应得到本国官方认证或本国公证人的认证
⑨ 任职书(代表)
⑩ 外国人地址证明书
□ 注册所需费用
注册费:23,000元
*首都及大都市5倍
培训税:注册税的20%(4,600元或23,000)
农鱼村特别税:减免注册税的20%
注册申请手续费:10,000
⑷支店设立申报及支社企业登记申请
指点设立申报 资料 企事业注册申请 资料
支社设立申请书及企事业注册申请书1份(法人税法施行规则 第49号)-财政经济部长官的许可申请书或附加外汇银行的支店设立申报书 副本1份-有关机关规定上不需要申报或许可时,可以附加合同 副本来代替
成为国内事业场所日的差异对照表1份
支社设立的有关登记副本和总部注册有关资料 各1份-国内进行的业务有限制性,在商法规定上不需要登记的,不用提示支社设立有关的登记副本
副本1份 支社设立申请书及企事业注册申请书1份(法人税法施行规则 第49号)
关于设立支社的登记副本和总部有关登记资料 各1份-国内进行的业务有限制性,在商法规定上不需要登记的,不用提示支社设立有关的登记副本
根据法令许可的企业许可书 副本1份-企业许可前登记申请时,提示企业许可申请书 副本或企业计划书 副本
一般支社设立申报和企业注册申请同时进行,支社设立申报书和企业注册申请书重复的资料,只需要提交1份
⑸国内支社的申报内容变更(规定 第7-79条)
提交资料
外国企业国内支社内容变更申报书(规定 附则 第7-12号)
变更事实 认证资料
-代表者变更:委任书(当地 公证)
-所在地变更:租赁次合同 副本或使用许可书(用别的公司的办公室)
-发展业务变更;企业计划书及总部理事会决议书(当地公证)
⑹营业资金的引进及报告(规定 第7-80条)
营业资金的意义
营业资金是外国企业国内支社从总部引进的外汇,范围和以下相同
-国内支社营业中需要的办公室租赁保证金,备用品,车辆等固定资产的购买费用等基本资金性质的营业资金
-以下国内支社维持运作的经费
·国内办公室: 办公室租赁费, ,一般管理费等
·国内支店:以上所需的费用及和营业有关的广告宣传费,促销费等
*物品销售贷款, ,法人税等代替总部支付的经费及总部为和国内居住者签署合同的汇款除外
不属于营业资金
-不经过指定外汇银行引进的资金
-携带收入
-韩元收据
营业资金的引进方法
指定交易外汇银行后,只能汇到同银行的帐户上
⑺结算纯利益的对外汇款(规定 第7-81条)
事务所不能营业,只有支社才可以对外汇款
应经过指定交易银行行长:支社如把结算纯利益汇款到国外,应经过指定交易银行行长
汇款不包括支社设立申报业务和附带业务以外发生的收入(根据企业结构调整,处理房地产时的附加税还款可以汇出)
提交文件
规定 附则 第7-13号的外国企业国内支社结算纯利益汇款申请书
经经济部长官设立申报的支社,根据结算纯利益对外处理有关法令的许可书
支社差异对照表及损益计算书
会计期间纯利益比投入的营业资金高或纯利益超过1亿元时,应有公认会计师的鉴定证明书
指定交易外汇银行行长,截止10日内把国内支社的结算纯利益汇款内容报告给国税厅长
⑻查封及结清贷款的回收(规定 第7-82条)
提交申请书:根据规定申报设立者查封国内支社时,附则第7-4号提交外国企业国内支社查封申报书
结清贷款的国外汇款:把国内支社管辖税务长颁发的纳税完毕证明书,提交给指定交易外汇银行行长
结清贷款的回收申请资料
申请书(韩国银行式样)4份
申请人选任时应以结清人名义
申请事由书
公认会计师鉴定 清算报告书(包括查封日及清算日,现在差别对照表,损益计算书)1份
纳税完毕证明书(国税及地方税)各1份
营业资金引进,利益剩余额及其他公积金明细表1份
存款残额证明书 1份(应和清算报告书上的可能汇款额要一致)
营业支社应具备清算终结登记部副本 1份
如不能提示营业支社应具备清算终结登记部副本,应提交以下文件
·查封申报 事实证明书1份(管辖税务所 颁发)
·以接受清算的资料
·债券公布事实资料(报纸公布 副本)
·对韩国劳动者确认书1份(管辖劳动事务所 所长 颁发)
查封申报书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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