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本公司运行机制,确立和规范公司组织和行为准则,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宗旨:通过设立公司组织形式,由股东共同出资筹集资本金,建立新的经营机制,为振兴经济作出贡献。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公司名称:XXX有限公司
第四条:公司住所:XXX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XXX。
第四章 公司的营业期限
第六条: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的营业期限:10年。
第五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为XXX万元人民币。其中:货币XXX万元,占注册资本的XXX%。注册资本在验资时,由股东一次性缴纳。
第六章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第八条:公司由下列股东出资设立:
XXX 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 住所:XXXXXXXXXXXXXXXXXXXXXXX
XXX 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 住所:XXXXXXXXXXXXXXXXXXXXXXX
第七章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九条: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比例和出资时间如下:
股东名称 |
出资方式 |
出资额 |
出资比例 |
出资时间 |
XXX |
货币 |
XXX万元 |
XX% |
XXXX-XX-XX |
XXX |
货币 |
XXX万元 |
XX% |
XXXX-XX-XX |
第十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第十一条: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加盖公司印章的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及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及核发日期。
第十二条:公司备置股东名册。股东名册应记载下列事项:股东姓名或名称及住所、股东出资额、出资证明书编号。
第八章 股东的权力和义务
第十三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 分配红利;
(二) 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三) 在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认缴出资;
(四) 股东有权出席股东会议,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五) 股东有权选举公司的执行董事或者监事,同时享有被选举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 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七) 股东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
(八) 在公司清算时,对剩余财产的分享。
(九) 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股东应承担的义务:
(一)遵守本公司章程和股东会决议或者决定;
(二)按时足额缴纳出资额;
(三)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逃出资;
(四)按出资比例承担风险责任。
(五)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九章 股东会
第十五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第十六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公司法》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股东会会议按股东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八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二十条:股东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于每年二月举行。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召开临时股东会议:
(一)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股东提议时;
(二) 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时;
(三) 监事提议时。
第二十二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公司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条二十三条:股东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作出决议时,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二十四条:股东会对其他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半数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二十五条:股东会成员因故不能参加股东会议时,可委托其他成员投票并出具委托书。
第二十六条:召开股东会,应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全体股东。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章 执行董事
第二十七条:本公司不设董事会,只设执行董事1名,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八条: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决议;
(三)决定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拟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章 监事
第三十条:本公司不设监事会,只设监事一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三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二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章 经理
第三十三条:公司设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 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 公司章程和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章 股权转让
第三十四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也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第三十五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十四章 公司财务、会计
第三十六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