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依据】 《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行政许可法》。 【办事部门】 1、公司住所在龙岗、宝安的,分别在龙岗、宝安工商分局办理; 2、公司住所在特区内且股东全部为自然人的有限公司,在公司住所所在地辖区工商分局办理; 3、其他有限公司在市工商局注册分局办理,包括发起人全部为自然人的股份有限公司。 【办事条件】 变更营业期限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经公司股东会表决通过。 【提交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由公司盖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并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股东(大)会决议; ①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包括:决议事项、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包括:决议事项、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由发起人盖章、签字(自然人发起人)或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 ③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的,提交董事会决议,内容包括:决议事项、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由董事签字。 4、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新章程; ①有限责任公司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②股份有限公司由发起人盖章、签字(自然人发起人)或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 ③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由出资人盖章。 5、变更经营期限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必须报经批准的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6、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办事程序】 1、公司备齐文件后,由公司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登记机关申请公司变更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发给《准予登记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发给《不予受理通知书》; 2、领照人凭《准予登记通知书》及身份证到登记机关缴交登记费,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领取《驳回通知书》。 【办事时限】 3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1、变更登记费100元 ; 2、营业执照副本工本费每个10元。 |